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 債權人
- 高宏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山本堂日式拉麵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3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李宸旭即李純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山本堂日式拉麵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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