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 請 人 林鴻坪即名宸車業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名宸車業行林鴻坪,未載受款人,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受通知人即票據權利人為「蔡小軒」,而非聲請人,經本院105 年7 月1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日起三日內補正聲請人為何?如聲請人非通知人應補正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惟經聲請人收受後仍未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尚難認其提出上述掛失止付通知書,即釋明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名宸車業行林鴻│台新商業銀行南寮│105年5月15日│11,180元 │EE6255048 │ │ │ │坪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