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9號
- 聲請人
- 李佳錚
- 相對人
- 林宗毅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載到期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63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105年7月27日 │2,000,000元 │ 未 載 │105年7月27日 │CH-No598037 │ │├──┼───────┼────────┼─────────┼─────────┼───────┼─────┤│002 │105年7月27日 │1,000,000元 │ 未 載 │105年7月27日 │CH-No59803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