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4號
- 原告
- 李有元
- 被告
- 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魏嘉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富源
鍾佾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竹縣新湖戶政事務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