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6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6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劉均慧即劉又瑄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畇憲

一、上列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劉均慧(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張畇憲(下稱附帶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婚字第268號判決,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326,007元(計算式:798,380+472,373-944,746(更正金額)=326,007),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二、附帶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上開判決之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關於酌定子女親權部分,應徵抗告費1,000元,至於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之聲請(酌定子女親權)而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再者,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上訴人請求就原判決命其給付超過737,380元部分廢棄,其聲明不服之範圍為207,366元(計算式:944,746-737,380=207,3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1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6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