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6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劉均慧即劉又瑄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畇憲
一、上列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劉均慧(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張畇憲(下稱附帶上訴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婚字第268號判決,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326,007元(計算式:798,380+472,373-944,746(更正金額)=326,007),其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二、附帶上訴人於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上開判決之酌定子女親權、給付子女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提起附帶上訴,關於酌定子女親權部分,應徵抗告費1,000元,至於給付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權之聲請(酌定子女親權)而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再者,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上訴人請求就原判決命其給付超過737,380元部分廢棄,其聲明不服之範圍為207,366元(計算式:944,746-737,380=207,3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31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