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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張凱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   告 張凱婷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 萬伍仟貳佰元(聲明第一項:15,200加聲明第二項:月薪×12× 10=4,5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 貳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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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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