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0號
- 原告
- 張凱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宏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聲明第一項:15,200加聲明第二項:月薪×12×10=4,5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