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任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 字第2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