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黃其興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施輝雄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0,000 元至1,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逾1,000,000 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00,000,000 元至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00,000,000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再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1,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