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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靜怡張百見李宇璿

原告
祭祀公業吳金吉
法定代理人
吳宗堯
被告
李蘭英
被告
李伯元
被告
李蘭芳
被告
李德元
被告
李蘭屏
被告
李蘭芬(原名王李蘭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代理人
陳鵬律師
被告
李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如附表「原判決應更正之記載」

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秉鈞,嗣經變更,現法定代理人為吳宗堯,有新竹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可證,另原判決所載被告王李蘭芬於109年6月30日撤冠配偶姓,現姓名為李蘭芬,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應更正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顯然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應更正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11頁第11行 既已經其他共有人即「李伯元」同意由其單獨取得316建物所有之權利義務 既已經其他共有人即「李有元」同意由其單獨取得316建物所有之權利義務 2 第11頁第25行 惟自105年4月2日起僅「李伯元」為316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惟自105年4月2日起僅「李有元」為316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