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吳金吉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堯
- 被告
- 李蘭英
- 被告
- 李伯元
- 被告
- 李蘭芳
- 被告
- 李德元
- 被告
- 李蘭屏
- 被告
- 李蘭芬(原名王李蘭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彌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鵬律師
- 被告
- 李有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如附表「原判決應更正之記載」
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秉鈞,嗣經變更,現法定代理人為吳宗堯,有新竹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可證,另原判決所載被告王李蘭芬於109年6月30日撤冠配偶姓,現姓名為李蘭芬,先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應更正之記載」欄所示之內容顯然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應更正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11頁第11行 既已經其他共有人即「李伯元」同意由其單獨取得316建物所有之權利義務 既已經其他共有人即「李有元」同意由其單獨取得316建物所有之權利義務 2 第11頁第25行 惟自105年4月2日起僅「李伯元」為316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惟自105年4月2日起僅「李有元」為316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