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廷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