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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廷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0,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國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