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原告
- 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竹田光男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芳律師
- 被告
-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 訴訟代理人
- 郭凌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新佳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成立和解,願撤回全部起訴,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