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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地聲字第1號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珈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地聲字第1號

聲請人
林榮源
聲請人
賴玲玉
聲請人
林美芳
相對人
林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耕地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收回相對人原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平均地權條例第7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第76條規定終止耕地租約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其已與承租人協議成立者,應准終止耕地租約;其經審核尚未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者,應即邀集雙方協調。承租人拒不接受協調或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規定標準計算承租人應領之補償,並通知領取,其經領取或依法提存者,准予終止耕地租約。耕地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拒不返還耕地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關於租佃爭議調解調處程序之限制,同條第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原出租予相對人耕作,因經新竹市政府於77年間完成市地重劃,為新竹西南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用地,屬於建築用地,聲請人為收回土地建築使用,於101 年12月28日檢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新竹市政府申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經新竹市於105 年12月14日通知補償完畢,准予部分終止租約,相對人逾期未領取,聲請人檢附新竹市政府府地籍字第1050165897號函、存證信函及回執等證明文件於105 年12月1 日將上開補償費辦理提存完成,並申請新竹市政府准予終止租約後,相對人仍拒不交還土地,爰依法申請新竹市政府移送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等語,業經提出新竹市政府105 年12月14日府地籍字第1050180123號函、105 年度存字第690 號提存書、新竹市南新字第145 號、第149 號私有耕地租約附表、出租人暨承租人資料、土地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 年度訴更一字第92號判決,查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土地坐落新竹市新興段一小段)│├────────┬────────┤│地 號 │權利範圍 ││所有人姓名 │面 積 │├────────┼────────┤│17地號 │1分之1 ││林美芳 │294.58平方公尺 │├────────┼────────┤│50地號 │1分之1 ││林榮源 │984.81平方公尺 │├────────┼────────┤│63地號 │1分之1 ││賴玲玉 │951.31平方公尺 │├────────┼────────┤│64地號 │1分之1 ││賴玲玉 │623.80平方公尺 │├────────┼────────┤│73地號 │1分之1 ││林榮源 │610.10平方公尺 │├────────┼────────┤│93地號 │1分之1 ││林榮源 │2122.19平方公尺 │├────────┼────────┤│95地號 │1分之1 ││賴玲玉 │611.09平方公尺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地聲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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