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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佳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樂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竹建簡字第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8,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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