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號
- 原告
- 譚樂年
- 原告
- 吳和虔
- 原告
- 賴育德
- 原告
- 蔡福義
- 原告
- 陳逸明
- 原告
- 前列譚樂年、吳和虔、賴育德、蔡福義、陳逸明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伍萬零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