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譚樂年 原 告 吳和虔 原 告 賴育德 原 告 蔡福義 原 告 陳逸明 前列譚樂年、吳和虔、賴育德、蔡福義、陳逸明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參拾伍萬零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