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王佳惠
- 法定代理人徐國忠、黃芷裙
- 原告新築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新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忠 被 告 力穩工程有限公司即寶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芷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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