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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告
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田光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新佳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成立和解,願撤回全部起訴,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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