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 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竹田光男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新佳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有仲裁協議,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表示兩造間已成立和解,願撤回全部起訴,自應將原來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