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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請人
莊瑞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股票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164-4 │ │1 │237 │ │├──┼──────────────┼──────────────┼────┼───┼────┼───┤│0002│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1464-8 │ │1 │294 │ │├──┼──────────────┼──────────────┼────┼───┼────┼───┤│0003│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1805-3 │ │1 │377 │ │├──┼──────────────┼──────────────┼────┼───┼────┼───┤│0004│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3104-9 │ │1 │272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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