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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60號

聲請人
趙明堂
相對人
方奕心即方秀英
相對人
林和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760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001 │106年7月5日 │1,5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TH-NO-279127 │ │├──┼───────┼────────┼─────────┼─────────┼───────┼─────┤│002 │107年1月17日 │3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TH-NO-375658 │ │├──┼───────┼────────┼─────────┼─────────┼───────┼─────┤│003 │107年3月9日 │3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TH-NO-375668 │ │├──┼───────┼────────┼─────────┼─────────┼───────┼─────┤│004 │107年3月24日 │4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TH-NO-375669 │ │├──┼───────┼────────┼─────────┼─────────┼───────┼─────┤│005 │107年4月3日 │3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TH-NO-375672 │ │├──┼───────┼────────┼─────────┼─────────┼───────┼─────┤│006 │107年4月18日 │3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TH-NO-375674 │ │├──┼───────┼────────┼─────────┼─────────┼───────┼─────┤│007 │107年5月7日 │3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CH-NO-583651 │ │├──┼───────┼────────┼─────────┼─────────┼───────┼─────┤│008 │107年5月9日 │300,000元 │107年8月10日 │107年8月10日 │CH-NO-583661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