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周本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俊賢因本院107 年度竹簡字第1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併請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上訴理由狀原本及繕本各1 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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