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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宗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陳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宏、林旻泯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6,78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價額,係以反訴原告請求移轉之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68、同段514之1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分之1、及其上同段11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縣○○市○○○路00巷0號)之交易價值為核定之依據,依兩造提出上開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上開房地之買賣價金為1,450萬元,是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是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16,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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