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陳永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宏、林旻泯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6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6,78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價額,係以反訴原告請求移轉之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68、同段514之1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分之1、及其上同段110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竹縣○○市○○○路00巷0號)之交易價值為核定之依據,依兩造提出上開房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上開房地之買賣價金為1,450萬元,是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400元。是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16,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