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彭文希
- 再審被告
-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右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規定自明。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觀同法第505 條於再審程序亦加準用。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係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6 號、105 年3 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該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