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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彭文希
再審被告
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右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規定自明。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觀同法第505 條於再審程序亦加準用。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係對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6 號、105 年3 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8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從而揆諸前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專屬該臺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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