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曾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楊佩文
- 複代理人
- 林宜潔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吉律師
- 被告
-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泰舜
- 訴訟代理人
- 劉允正律師
黃雅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指原告應受判決保護之直接利益,即原告直接所求判決保護之利益,至判決後原告有無利益或所受利益程度如何,則非所問。是訴訟標的之價額之核定,不受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是否可獲勝訴判決所影響,而應以其請求判決保護所可能獲得之利益為準。原告準備㈠狀訴之聲明:一、確認被告基於兩造間聘僱契約書及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原告曾世偉之排除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63頁),並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係前開三者均要請求。客觀上原告即分別受有此三項不同請求權確認之利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元(1,650,000×3=4,9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扣除原告已繳17,335元,原告尚應補繳32,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