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麗華
- 訴訟代理人
- 洪惠平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三(三)中關於「本院106年3月13日調查庭期」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7年3月13日調查庭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