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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原告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相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委由原告維修空壓機等設備,原告已完成承攬工作,惟被告僅支付部分承攬報酬,迄尚積欠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55,566元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訂購單、服務及檢查紀錄報告、統一發票、原告之花旗銀行106年6月綜合月結單暨客戶交易對帳單詳細資料、107年4月16日龍潭烏林郵局000035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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