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 原告
- 阿特拉斯科普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元相
- 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告
-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委由原告維修空壓機等設備,原告已完成承攬工作,惟被告僅支付部分承攬報酬,迄尚積欠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155,566元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訂購單、服務及檢查紀錄報告、統一發票、原告之花旗銀行106年6月綜合月結單暨客戶交易對帳單詳細資料、107年4月16日龍潭烏林郵局000035號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