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萬東平
- 被告
- 歐馨雲
萬蓓思
台灣銀行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主張返還投資款,而被告二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另併為起訴之被告「台灣銀行總經理」,並未補正正確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縱經補正,其營業地或住所地應亦非本院管轄區域,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