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告
萬東平
被告
歐馨雲

      萬蓓思

      台灣銀行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起訴主張返還投資款,而被告二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號7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另併為起訴之被告「台灣銀行總經理」,並未補正正確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縱經補正,其營業地或住所地應亦非本院管轄區域,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