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原告
- 李有元
- 被告
- 祭祀公業吳金吉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已於107 年7 月10日經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20、41號裁定駁回,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可憑,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