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1號聲 請 人 蔡承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琬茹 ┌────────────────────────────────────┐ │附表: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191 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01│勵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10839-8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