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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24號

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724號

聲請人
洪妤儂
相對人
洪慈慧
相對人
洪瑪斯
相對人
洪焌騰
相對人
洪靖哲
相對人
洪玗梣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劉樹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8年5月1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劉樹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劉樹蘭於民國108年5月11日死亡,相對人洪慈慧、洪瑪斯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相對人洪焌騰、洪靖哲、洪玗梣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因被繼承人之長子洪瑪璘即相對人洪焌騰、洪靖哲、洪玗梣之父,於101年5月4日繼承開始前死亡,由相對人洪焌騰、洪靖哲、洪玗梣代位繼承而取得繼承人身分,是相對人洪慈慧、洪瑪斯、洪焌騰、洪靖哲、洪玗梣皆為合法繼承人,然其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生前之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醫療、喪葬費用收據、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108年5月1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執此,本件相對人等既係被繼承人劉樹蘭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2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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