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許翠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田昀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偉因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煥偉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2日所為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之2分之1予上訴人,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441元(詳如附表),是本件應徵收二審裁判費用為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至上訴人即原審之原告是否溢繳一審裁判費及得否請求返還,應由上訴人另行聲請裁定,非本件所得究明,附此敘明。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一、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476.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7/20000),依土地登記謄本計算公告現值86,700元每平方公尺計算,合計共1,160,382元(整數以下四捨五入)。

二、新竹縣○○市○○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0號16樓),依新竹縣稅務局函覆之房屋稅繳納證明書,課稅現值為1,010,500元。

三、綜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登記上揭2筆不動產所有權之2分之1予上訴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1,085,441元【(1,160,382+1,010,500)×1/2=1,085,441】。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