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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5號

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5號

聲請人
吳素照
相對人
彭書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專屬於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受監謢宣告人雖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將戶籍遷至新竹市,然一直以來均居住於桃園市新屋區,由聲請人照顧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足見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乃在桃園市新屋區,而非新竹市。依前引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移轉管轄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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