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吳素照
- 相對人
- 彭書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專屬於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受監謢宣告人雖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將戶籍遷至新竹市,然一直以來均居住於桃園市新屋區,由聲請人照顧等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足見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乃在桃園市新屋區,而非新竹市。依前引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移轉管轄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