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