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南薰莊仁杰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號

抗告人
王瑜敏

      王瑜密

      王瑜國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民事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