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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晏書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廖元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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