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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原告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木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10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台幣1,2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仁彬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原告未選任訴訟代理人,非經提解到庭,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自有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10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台幣1,200元,逾期即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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