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7號
- 原告
- 徐于雯
- 被告
-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所提證據為兩造間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買賣契約縱經解除,亦不影響本條款之適用。」查兩造買賣房地位在苗栗縣竹南鎮大埔一街之「天御」建案,原告一次購買31戶,實則為委任銷售之仲介商,是兩造因此一契約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亦於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