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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楊晴嵐
聲請人
相對人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德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18 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0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11,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其中2/11為3,152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152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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