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岱倫建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法定代理 楊晴嵐
- 聲請人
- 人
- 相對人
- 岱嵐iLand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夏德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18 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0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11,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其中2/11為3,152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152元,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