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首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慶
相對人
蔡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參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僅在確定其費用數額,並非就權利存在與否為確定,其權利義務如何,應從命負擔費用之裁判,故在程序上,除不能就應如何負擔,加以審究,僅能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數額有無錯加以審酌外,有關權利消滅之抗辯,如清償、免除等,當事人亦不得在該程序上加以主張,僅得在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求救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建字第2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21號判決確定,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蔡怡君負擔百分之8。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167元。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33元(計算式:14167元×8%=1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相對人主張已給付訴訟費用予聲請人,固據其提出匯款單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但揆諸首揭裁定意旨,此項清償抗辯並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究,相對人上開所辯,並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