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號
- 原告
- 周惠竹
- 被告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群
- 被告
- 佘家玲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芝娟律師
- 被告
- 蔡雲卿
李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1頁第14行中關於「應予駁回。」記載,應更正為「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