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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曾隆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律師
被告
孫孝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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