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國簡字第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另經本院以108年度竹救字第15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