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號
- 抗告人
- 王瑜敏
王瑜密
王瑜國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9日本院民事庭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合於法定程式之要件。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