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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5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告
劉珮怡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一併補正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及被告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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