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8號
- 再審原告
- 洪慶朝
- 再審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竹保險小字第4號、105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1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505條、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