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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8號

再審原告
洪慶朝
再審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竹保險小字第4號、105年度保險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1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505條、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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