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1號
- 原告
-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冠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2,7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997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等)。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