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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2,7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997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等)。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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