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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
    潘冠廷

  • 原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11號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2,74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萬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3 萬997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以下資料到院:被告伍禾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含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等)。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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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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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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