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晏書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廖元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