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58號
- 原告
- 林仁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正木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10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台幣1,200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仁彬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原告未選任訴訟代理人,非經提解到庭,本件訴訟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自有預納提解費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10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台幣1,200元,逾期即依首揭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