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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告
徐于雯
被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等,所提證據為兩造間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房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買賣契約縱經解除,亦不影響本條款之適用。」查兩造買賣房地位在苗栗縣竹南鎮大埔一街之「天御」建案,原告一次購買31戶,實則為委任銷售之仲介商,是兩造因此一契約所生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亦於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爰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曾煜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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