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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告
鄧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偉廷即私立維吉尼亞幼兒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109年8月31日109 年度勞補字第33號裁定命原告補正請求項目之具體金額,原告於109年9月8 日具狀補正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遲加保勞工保險損失新臺幣(下同)3,429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9,607元、被告高薪低報衍生失業補助差額3萬0,510元(見本院卷第16~20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萬3,546元。而上開被告給付延遲加保勞工保險損失3,429元、被告高薪低報衍生失業補助差額3萬0,510 元,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適用,本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請求特休未休折合工資9,607元,即無從再依上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餘地。從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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