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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楊明箴

  • 原告
    王美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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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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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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