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王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
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
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