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