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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告
王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

參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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