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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祥、葉志偉即星羽企業社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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